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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棚车库使用有了新规定

汽车车棚车库使用有了新规定

类型:汽车车棚 加入时间:2012-7-1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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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车棚车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汽车车棚车库的设计用途使用汽车车棚车库,不得改变汽车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汽车车棚车库使用性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予以警告,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在汽车车棚车库住人或利用汽车车棚车库开店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日前,《汽车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对汽车车棚车库使用管理进行专项立法,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规定》明确,汽车车棚车库是指按规划要求为住宅配套建设、用于停放非机动车或机动车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汽车车棚车库出租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租人向汽车车棚车库所在地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违反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业主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汽车车棚车库权属有争议的;无汽车车棚车库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汽车车棚车库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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